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相关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:
(一)警告,(二)严重警告,(三)记过,(四)留校察看, 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;表现差者或仍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 扰乱正常公共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,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违犯有关法规,不听劝阻带头集会、游行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组织或带头罢课、罢餐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(五)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侮辱和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七)在教室、宿舍、会场和其他公共场合以起哄、鼓倒掌、喝倒彩、吹口哨、摔瓶子、敲击桌椅脸盆餐具、焚烧杂物扔向窗外等形式滋扰和破坏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利用电脑、网络、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(一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执行(属过失犯罪)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除经审查纯属无辜者外,凡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被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六)被处以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五条 偷窍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(一)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作案价值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作案价值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四)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多次作案(含两次),不论价值多少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为盗窃分子窝脏、销赃、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盗用、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,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(九)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第六条 对闹事的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者及提供凶器和伪证者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;
(一)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,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):(1)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3)致伤他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策划者:(1)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打架者:(1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,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(2)致伤他人者,或虽未致伤但情节恶劣者,不论初犯、重犯,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参与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五)伪证者:(1)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。
(六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(1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(七)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结伙斗殴(打群架)的组织者或策划者,后果严重者给予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,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行凶报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一)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第七条 赌博者: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。对于赌博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;重犯的或初犯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第八条 品行恶劣,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(一)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认错态度诚恳者,从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参加校外营业性舞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四)发生不正当性行为,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有吸毒、贩毒、卖淫、嫖娼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第九条 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不讲公德,不遵守公共秩序者:
(一)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、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,给予批评教育,仍不能认识错误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对威胁、殴打教职工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乱倒脏水、剩饭菜者,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打扫干净,不接受批评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三)不准赤背、穿背心、三角裤头、拖鞋进入教室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,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(四)各种球类活动不在规定场地进行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、防火有关规定者:
(一)学生宿舍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,不得私自留宿他人,违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私拉电线、使用电炉、电热毯等,除按规定罚款外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除经保卫处批准外,严禁在宿舍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,如酒精、汽油、柴油、火药等,违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或在床上吸烟。如有违反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(包括劳动、军训、实习等)累计达以下课时者,分别给予:
(一)10~15节,警告处分。
(二)16~20节,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21~30节,记过处分。
(四)31~49节,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50节及50节以上,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关于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(5)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考试(考查)作弊、违纪者:
对于作弊学生,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(1)第一次作弊,认错态度较好的,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;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特别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内第一次作弊的作结业处理。
(2)第二次作弊,开除学籍处分。
对于违纪学生,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(1)第一次违纪,给予记过处分。
(2)第二次违纪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,除按规定赔偿外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(一)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元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损坏公物性质和后果严重,造成重大损失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作息制度者:
(一)晚上熄灯后,大声喧哗、娱乐、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对不按时归宿者,除经系领导或辅导员批准的以外,初犯给予通报批评,重犯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对不请假、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,初犯给予记过处分,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四)学习(包括自习)时间,未经院、系同意,不得进行娱乐活动,不接受批评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第十六条 除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外,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,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七条 饮酒、抽烟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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