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
栏目分类: 发布日期:2005-11-24

 

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相关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学生违反校纪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:

(一)警告,()严重警告,()记过,()留校察看, ()开除学籍。

第二条 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;表现差者或仍有违纪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三条  扰乱正常公共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
(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,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违犯有关法规,不听劝阻带头集会、游行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组织或带头罢课、罢餐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
()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侮辱和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)在教室、宿舍、会场和其他公共场合以起哄、鼓倒掌、喝倒彩、吹口哨、摔瓶子、敲击桌椅脸盆餐具、焚烧杂物扔向窗外等形式滋扰和破坏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八)利用电脑、网络、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九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四条 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
    (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执行(属过失犯罪)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除经审查纯属无辜者外,凡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被处以警告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被处以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第五条  偷窍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
    ()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作案价值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作案价值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多次作案(含两次),不论价值多少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为盗窃分子窝脏、销赃、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、作案工具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盗用、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,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八)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犯有第五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
    第六条  对闹事的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者及提供凶器和伪证者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;

    ()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,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)(1)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3)致伤他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策划者:(1)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打架者:(1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,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(2)致伤他人者,或虽未致伤但情节恶劣者,不论初犯、重犯,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参与者: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伪证者:(1)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(2)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。

(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(1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(2)造成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(七)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八)结伙斗殴(打群架)的组织者或策划者,后果严重者给予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(九)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,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(十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行凶报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十一)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
    第七条  赌博者: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即为赌博。对于赌博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;重犯的或初犯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犯有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
    第八条  品行恶劣,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
()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认错态度诚恳者,从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)参加校外营业性舞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)发生不正当性行为,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六)有吸毒、贩毒、卖淫、嫖娼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七)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,按第四条处理。

 第九条  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条  不讲公德,不遵守公共秩序者:

()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、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,给予批评教育,仍不能认识错误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对威胁、殴打教职工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)乱倒脏水、剩饭菜者,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打扫干净,不接受批评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()不准赤背、穿背心、三角裤头、拖鞋进入教室、图书馆等公共场所,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
()各种球类活动不在规定场地进行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违反安全、防火有关规定者:

()学生宿舍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,不得私自留宿他人,违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
()私拉电线、使用电炉、电热毯等,除按规定罚款外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除经保卫处批准外,严禁在宿舍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,如酒精、汽油、柴油、火药等,违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)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或在床上吸烟。如有违反,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 一学期内旷课(包括劳动、军训、实习等)累计达以下课时者,分别给予:

    ()1015节,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1620节,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2130节,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)3149节,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50节及50节以上,按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关于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(5)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 考试(考查)作弊、违纪者:

    对于作弊学生,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
    (1)第一次作弊,认错态度较好的,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;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特别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内第一次作弊的作结业处理。

    (2)第二次作弊,开除学籍处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对于违纪学生,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
(1)第一次违纪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2)第二次违纪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故意损坏公物者,除按规定赔偿外,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:

    ()损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元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损坏公物性质和后果严重,造成重大损失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   十五条  违反学院作息制度者:

    ()晚上熄灯后,大声喧哗、娱乐、影响他人休息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)对不按时归宿者,除经系领导或辅导员批准的以外,初犯给予通报批评,重犯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()对不请假、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,初犯给予记过处分,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    ()学习(包括自习)时间,未经院、系同意,不得进行娱乐活动,不接受批评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六条  除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外,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,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。

    第十七条  饮酒、抽烟者:

作者:xxx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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